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区分是计量的区分。
在总价合同中,如实际施工内容与合同签订时的施工内容相同,且施工条件未发生变化,则视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等于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不因量的改变发生变化,即量是不可调的。
而单价合同中,合同签订时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范围通常没有强制约束性,最终结算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确定总价,即量是可调的。
而固定价格和可调价格的区分是价的区分。在固定价格合同中,除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的情况,否则合同签订时候的价格即为结算时应使用的价格(无论是单价还是总价),即价是不可调的。
而在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等进行调整,即价是可调的。
而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是指由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的区分是相对的,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格不予调整,但如果风险的发生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则价格仍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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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各种价格类型分析
总价合同
工程总承包模式更适合总价合同
工程总承包模式更适合选择总价合同,原因在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担全部或大量的设计责任,承包商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寡有直接掌控能力,如采单价合同,合同完成时对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计量实际结算,则由于人类趋利的天性,承包商很可能在设计时就朝着工程结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进行设计,很容易产生纠纷,并导致工程造价超出发包人预期,也不能激励承包人进行设计优化。且工程总承包模式对工程造价的确定性有着很高的要求(换句话说,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在发包人追求固定价格、固定竣工日期的情况下产生的),总价合同显然也更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易于进行造价控制。相较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也更易于双方结算。
而相对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
国际通行的EPC和DB通常为固定总价合同
国际工程中的DB合同和EPC合同通常使用固定总价合同。而相对来说,DB模式的总价是一个相对的总价,而EPC模式的总价则更纯粹一些,是绝对的总价。原因在于DB模式承包商所承担的设计责任比EPC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担的设计责任要少。
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发布的黄皮书(DB合同的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格虽然默认为固定总价,但部分工作仍可以采用单价计量的方式进行结算,黄皮书的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中都对此作出了说明。在1999黄皮书通用条款第14.1款中有这么一段话:“However,if any part of the Works is to be paid according to quantity supplied or work done, the provisions for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shall be as stated in the Particular Conditions. 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ly, subject to adjust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官方中文版翻译为“但如果工程的任何部分是按照提供的数量或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支付,计量和估价应专用条款中的规定进行。应相应确定合同价格,并按照合同进行调整。”
而银皮书(EPC合同的示范文本)则为严格的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发生变更、索赔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再发生变化。相对的银皮书中就没有黄皮书中的那段话。
在黄皮书和银皮书中没有对工程量清单(或类似价格清单)的定义,工程量清单(或类似价格清单)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使用。
国内工程总承包试点中也常采固定总价模式
在国内房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中,各地也以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认可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例如《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合同形式)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规定:“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
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的用语更加明确,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发生本导则第十条规定的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固定总价的EPC合同,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形,否则结算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进行结算,不得以合同之外的理由调整工程价款。
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138号判决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6月23日,西点公司与协鑫公司就协鑫公司110kv开关站及线路工程签订《四川协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110kv开关站及供电线路工程EPC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本工程承包商范围内的合同价格为40833100元整;价格调整:本工程为包干价,合同期内不作调整。如部分项目取消,则需相应从承包总价中扣除,具体应按承包商报价(含报价原则)执行。
而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不是固定总价合同,协鑫公司不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付款。其理由为合同中约定‘如部分项目取消,应从承包总价中扣除’,实际上西点公司有价值约500万元的项目没有实施,应从合同承包总价中扣除。同时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有争议时不是看合同的表面形式,而应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还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价格为准。所以,涉案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是可调整的。”
法院认为:“本案中,通过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可看出合同是固定总价承包合同……合同中关于‘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并完成合同竣工结算审计后15天之内付款到合同价格的95%’及‘在业主确认竣工结算书并完成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15天之内,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提出最终付款申请……’表述的‘审计’从合同全文内容及含义理解,双方并不是以进行竣工审计结算来作为支付价款的最终依据以及以此确定案涉工程的最终价款,因此,协鑫公司关于涉案工程要以审计部门审计的价格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认工程应付款数额。
总价合同在国内法律制度下的缺陷
总价合同虽然有着上述优势,但在我国工程总承包推广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采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计算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经常与实际造价差距过大,存在审计风险和腐败风险。二是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所要求的招投标准备、磋商时间过长,不适用于投标期紧张的项目。三是排斥发包人对工程的监管与变更。
单价合同
在我国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实践摸索中,由于审计监督等各方面的原因,也有部分项目采用了模式工程量清单或定额下浮计价的价格类型,这些价格类型的本质都是单价合同。
模拟工程量清单形式的单价合同
所谓模拟工程量清单是发包人以初步设计(或可研、方案设计)和类似项目为依据,编制工程量清单,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均为估算,没有实际约束力,是虚拟的,投标人针对各项报出相应单价,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的合同签约价。如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模拟清单相近,则结算按照合同签约价进行支付,若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模拟清单差距过大,则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整工程量进行结算。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重新计量的单价合同。
如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模拟清单计价模式。模拟清单列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要发生的和可能要发生的各类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及综合单价等,招标人不提供工程量,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填报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省厅组织编制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并另行发布。“
这种合同类型相较于固定总价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有一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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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避免了审计风险,以及决策者的腐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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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可以减少招投标的时间,适合于项目招投标时间不足的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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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并不像EPC总价合同那样绝对排斥发包人对项目的过多干预,可以适用于工程指标比较复杂的项目。
但这种方式也有其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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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人性趋利的原因,单价合同的情况下,承包商通常会向着最终造价更有利于自身的方向进行设计,工程造价风险中量的风险又由承包商转移回了发包人,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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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是无法调动承包商设计优化的积极性;其三是单价合同下,发包人对工程投入的管理成本较高,需要对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结算也比较复杂。
定额计价形式的单价合同
也有部分项目采取定额计价的方式,即按照特定的定额和取费标准在工程完工后据实结算,承包商在报价时需报相应的下浮率。
这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优缺点与前一种方式基本相同,而额外的,定额下浮方式计价又回归了政府定价的价格形式,更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更难以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限额设计和目标激励合同
针对单价合同下合同造价难以控制的风险,部分项目采用限额设计的方式,即以某种标准计算出投资上限作为合同价格的上限,在上限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据实结算,超出此范围的造价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工程结算价格不再增加。
部分项目采目标激励的方式,即以特定价格作为工程造价的目标,结算时据实结算,总价低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由发包人和承包商按约定比例分享,总价高于目标的情况下,差额也由发包人和承包商按照约定比例分担。该种合同相应分享或承担比例的确定较为重要,需根据项目特征进行确定。
德阳中院(2018)川06民初29号案件中,工程学院(发包人)与川渝公司、自力公司(联合体承包人)签订的《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高端装备智能制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总承包(EPC)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暂定总价(含暂列金)6000万元,依据承包人图纸编制的设计概算、财评控制价及政府最终审计造价(指最终EPC总包合同价款)均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6895万元(含暂列金125万元),即是典型的限额设计的单价合同。
这两种方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审计压力以及承包商趋利设计的风险,但不能避免发包人对工程过度控制带来的争议风险,且在发包人要求变更过多的情况下难以确定限额及目标应当如何变化,存在一定局限性,适用于投标准备期不足、审计压力大、工程评价指标比较单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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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选择合同价格类型的建议
通过之前的对比可以看出,不同的价格类型都有其优缺点,而国际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总价合同的价格类型,单价合同据实结算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类型在国内是一种尝试,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内投标时间准备不足、发包人审计压力大及发包人对工程普遍介入较多的情况,因此更适用于这类工程。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来讲,通常不会存在审计压力,因此更适合使用总价合同的价格类型,如此类项目选择总价合同形式,应保证招投标时间的充裕,以给予承包商更多的时间,分析项目风险,并尽量减少对发包人对工程的过程控制。但如招投标时间不充足,项目评价指标复杂,如民用住宅、商用写字楼等,可适当考虑选择单价合同。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来讲,由于该类项目通常存在审计压力,且项目进程会受到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因此相对来说,不适合总价形式,评价指标较多、投标期短的项目,尤其不适合总价形式,如学校、医院等项目。而评价指标单一、投标期充裕的项目,如库房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总价形式。
如选择单价合同,不建议使用定额下浮形式的单价合同,建议使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根据项目特征辅以目标激励的单价合同。
但仍需强调的一点是,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无法将工程造价的风险与收益真正转嫁给承包商,无法调动承包商设计优化的积极性,无法发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且该种工程总承包并非国际通行的模式,无法与国际真正接轨,仅是国内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种妥协形式,经常被称为假的工程总承包,也因此本文并不推荐单价合同。
国家层面应尽快引导改变国内法律制度和国内市场的现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形式的推广,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优势,培养能够与国际接轨的工程总承包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