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上的组织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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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纪律是处理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的政治目标的坚强保障。在我们党百余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铁一般的组织纪律,凝聚起全党的意志与力量,从而赢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胜利,迈上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

严明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政治优势。建党伊始,就规定了加入党的组织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明确规定,须“经党员一人介绍”,才能“成为我们的同志”。1922年,朱德在上海向党的主要领导人提出入党愿望遭拒,多番辗转经在德国的张申府、周恩来介绍,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才得以加入中国共产党,充分展示了党对党员选拔的严谨态度和对组织纪律的坚决维护。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重申党的纪律,首次提出“四个服从”的原则,即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既是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行动一致性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一如既往地将加强纪律建设置于重要地位,根据所处环境和肩负任务的变化,突出了执政条件下纪律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党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加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党的组织能力进一步壮大,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重要的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党的二大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的建党原则。1927年,党的五大把民主集中制确立为“指导原则”并写入党章。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古田会议期间,毛泽东主张通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把党锻造为团结昂扬的战斗组织,提出要“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充分说明党对民主集中制的重视。1935年遵义会议坚持独立自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在极其危急的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报告中为民主集中制作出科学论述:“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由此,七大党章也给民主集中制下了一个科学定义,“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1979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提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党内民主的要求,又强调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新时期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了全党的团结统一,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成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坚强领导核心。

始终把严明组织纪律摆在突出位置。百余年来,党始终把严明组织纪律摆在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贯彻严的要求,既要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要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党成立初期就高度重视组织纪律建设。党的一大做出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在党中央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在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各根据地、各部队长期远离中央,一度存在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的现象,导致各种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党中央先后出台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等,从而形成了正规的请示报告制度,保证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特别是1948年9月8日至13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着重强调了加强纪律性问题。全党全军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极大提高,为最后的战略决战、夺取全国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通过开展整风整党运动等方式整顿党的组织纪律,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系列党的纪律制度,如颁布《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等,保障纪律的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邓小平多次强调,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党的十二大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阐述“四个服从”的内涵,制定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明确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坚持党性原则、做到“四个服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切实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严肃处理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我们党对于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向来坚持“零容忍”,敢管真管严管,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以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长征时期,针对张国焘分裂党的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组织进行了最坚决的处理。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党在全国执政地位的确立,一些违纪腐化问题开始滋生蔓延,党内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行为有所抬头,党的纪律建设处于更加复杂的内外环境,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1953年12月,针对一部分干部在革命胜利后滋长了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毛泽东提出了增强党的团结的建议,并于次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1957年的整风运动,从整顿党的作风入手,克服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纯洁党的组织。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一些党员干部出现了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党的组织纪律性的制度和规定。同时,加大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批高级干部因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而受到党纪处分。这些措施有力地纯洁了党的队伍,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就组织纪律及其违纪行为处分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维护党的组织纯洁性、严密性和确保党的强大凝聚力与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