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与规划编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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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管理

(一)建立健全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国家级空间规划

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编制或批准的各类规划

编制单位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

注意: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未列入目录清单、审批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

属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则上不编制规划

报送单位

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强化规划衔接协调

1.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须事先与国家发展规划进行统筹衔接。衔接重点是规划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风险防控等。

2.省级发展规划须按程序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3.加强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空间规划的衔接,确保规划落地。

(三)发挥规划管理信息平台作用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现有政务信息平台,建设国家规划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动规划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归集共享。

二、规划编制程序

(一)明确规划编制的基本遵循

规划编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宏伟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新发展理念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使规划更好体现时代特色、更好贯彻国家发展战略要求。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坚持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坚持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坚持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注重虚实结合、实用管用,在强调战略导向作用的同时,突出约束力、可操作,使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二)深化重大问题研究论证

深入论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果影响。

(三)创新规划编制方式方法

坚持开门编制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广开言路,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扩大规划征求意见范围,适时公布规划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

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规划编制手段。

充分发挥科研机构、智库等对规划编制的辅助支持作用。

(四)严格规划编制程序

建立健全规划起草、衔接、论证、审批、发布等制度。

规范规划编制工作方案,重点明确编制依据、进度安排、衔接要求、论证方式和审批机关等。

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科学论证规划内容并出具论证报告。

发展规划的政策协同

一、年度计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

按照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衔接配合的要求,年度计划要贯彻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结合形势发展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

二、财政政策的保障作用

国务院财政部门要编制与国家发展规划相匹配的财政规划,更好服务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要求。

1.加强财政预算与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统筹财力可能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

2.中央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

三、金融政策的支撑作用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制定金融领域专项规划,引导金融要素资源配置方向和结构。

1.货币政策取向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家发展规划目标、经济发展形势等。

2.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引导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国家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对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的引导约束作用

区域政策要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发展和空间格局优化方向,按照目标精准化、措施精细化、协调机制化的要求,促进形成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