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疫情防控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省防指《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企业、商场超市和道路客运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鄂防指发〔2021〕2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21〕13号),结合实际,现对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指疫情防控由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正常的施工生产和生活已基本恢复后的时期。

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包含的内容

1.防控物资费:口罩、酒精、测温枪、红外体温探测仪、防护服、护目镜、手套、消毒喷壶、电动喷雾器、水银温度计、防疫标语、宣传牌、废弃防疫物资专用回收箱(垃圾桶)等(不包含核酸检测费)。

2.防控人员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专职消杀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已经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中的人员费。

3.防控增加的临时设施费:主要为现场设置的隔离棚、隔离围栏、隔离用集装箱、扩建的工人宿舍等。

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取标准及办法

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在总价措施费中增列。

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按5元/工日计算;不能计算出工日数的工程可参考按人工费的3.88%计算。

四、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人工和机械设备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由发包方承担。

五、因疫情防控导致工地停工、不能开工或无法全面开工致使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顺延工期,引发的费用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且免除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认可的赶工方案或措施确认赶工费用,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工程施工项目人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筑材料价格的调整参照我省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14日发布)执行,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调整执行我省发布的调整文件。

八、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在建工程,根据未完成部分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本通知施行前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协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