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及跨地区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鄂建[2007]43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登记制度
(一)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建厅办理进鄂备案手续。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凭省住建厅核发的《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鄂代理业务备案表》到分支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手册》(以下简称《执业手册》)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二)本省招标代理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到分支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三)分支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书面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执业手册》上载明变更内容。
二、加强从业人员及其行为监管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对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资格条件情况和执业情况的检查、考核评价。
(二)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应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其中造价师不少于1人,以及本机构聘用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本省取得招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可以在省内跨地区承接单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但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前,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代理登记手续。代理业务时应当组建代理业务项目组。项目组组成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专职人员,人员数量视所代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最低不得少于4人,且其中至少应该有1名在该代理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
(三)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技术经济负责人、专职技术经济人员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执业专职人员必须与《执业手册》登记的专职人员一致。
(四)分支机构在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时,其在代理过程中签订的代理合同、所出具的各类文件需要签署公章的,必须使用本机构的法人章,不得使用分支机构的公章。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对在本地开展业务的招标代理分支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办理备案登记开展代理业务的、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出租、出借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与备案登记不一致等违规市场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清出建筑市场。招标代理的分支机构的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期或升级时的核查内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