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本项目规模较大,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将不限于投标中的人员,部分可以独立操作的单位工程视需要单独增设专业小组。

2、咨询项目部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

2.1项目负责人职责

负责组织项目组的工作,对委托单位及我公司负责,代表我公司向委托单位提供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协调各方关系,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1)负责造价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交底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动态掌握造价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审查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综合编写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校核相关成果文件,并按规定报审,向委托单位送交经公司负责人批准的最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

(5)协调本司与各项目参与各单位之间的关系,为本司高质量地完成造价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2技术总负责人的职责

(1)审阅重要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

(2)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3)负责处理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分歧意见,对审定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2.3项目组长的职责

本项目设跟踪服务小组。小组负责人主要由熟悉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对项目负责人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1)负责造价咨询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专业组成员的工作。

(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组各成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3)动态掌握造价咨询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编制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审核说明和目录,检查审核成果是否符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的成果文件。

2.4专业组成员的职责

执行具体工程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完成负责人分配的工作,对项目负责人和小组负责人负责。其主要工作内容为:

(1)依据造价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造价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审核成果经校审后,负责按校审意见修改。

(4)完成的造价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2.5核查组职责

核查组负责对成果文件进行规划性、常见的问题的核查,对成果文件文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

2.6聘请行业专家

我公司长期与行业内的专家学者保持联系,必要时,我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顾问组,聘请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咨询工作,以利于对服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分析。

3、建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

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一般程序可划分为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开展、提交成果文件三个阶段:

3.1工作前期准备

3.1.1接受委托

中介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接受委托。

3.1.2 认真研究项目的相关资料

在合同签订之后,中介机构应尽快认真而详尽地研究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的背景材料、国家的相关法规、项目的有关文件、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况资料。

3.1.3建立咨询项目组

中介机构及时构建“咨询项目部”,并进行团队工作职责任务分工。

3.2组织工作开展

(1) 组织实施

项目组成员根据大纲的要求,按照各自分工,完成相关的工作任务并认真进行组织与协调工作。在各相关部分工作完成的基础上,造价工程师进行必要的系统性的组合与优化工作,并对出现的差异部分进行修正,以此作为基本工作成果。

(2) 沟通与调整

为使造价咨询成果较好地符合委托方的要求,满足委托方的需要,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项目组必须与委托方经常进行必要的沟通。在沟通中重点解决以下二方面的问题:

(a) 原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委托方提供的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差异,为此造价工程师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安排和工作量变化,以及可能产生的时间变化等;

(b) 造价咨询工作成果与委托方期望结果之间存在的差异,差异产生的原因等;

(c) 造价工程师将造价咨询成果的主要依据、问题、基本意见等与委托方等相关单位进行交流,听取相关各方有无不同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造价咨询意见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3.3提交造价咨询成果

(1) 交付项目成果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造价机构按双方协议好的方式,将造价成果文件正式交予委托方,委托方对成果文件进行签收。对于全过程造价工作,造价工程师应当在造价审计工作结束时完成全面的总结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方面。

(2) 总结性工作

造价成果交付委托方后,造价审计机构要进行必要的造价咨询工作总结,包括工作经验和教训等。同时对一些资料、文本等进行归档。

(3) 回访

造价机构在适当的时候,对委托方要进行必要的回访,一方面了解造价咨询成果的实际效果,同时也是听取委托方对造价咨询工作的意见,以利于今后造价咨询工作的开展。

造价工程师的上述工作内容是相互关联的,有些内容之间是互为条件的,有些工作不是一次就能完成好的,可能要根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多次开展。

4、各阶段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4.1招标文件审核工作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1. 委托单位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2.审计项目组在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委托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报当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开展招投标工作。

4.2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及计划时间安排

1)委托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咨询公司项目组提供;

2)咨询公司项目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4.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 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  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四)、确定具体的司法鉴定人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五)、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以上程序之后,进入了司法鉴定的中心程序。在此只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的基本准则,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这样就可以做出初步的鉴定结果,进入到下一程序。

(六)、审核初步鉴定结果  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一个被选中的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因此初步鉴定结果出来后,需要进行仔细的复核(这种复核不仅是数据、依据的复核,还包括程序的复核),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七)、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这里要注意,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后,需要委托人出具签收证明,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八)、归档保管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部分:项目目标控制措施

四、服务质量承诺和保证措施承诺书

我方保证按照业主要求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工程基本建设等有关规章以及建设部、云南省政府、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项目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文件进行咨询。主要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审计法》;《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 (CECA/GC 3-2010);《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

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云南省建设工程措施计价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云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建筑装饰装修消耗量定额》、《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昆政办〔2011〕112号文等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设计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工程结算、工程造价争议鉴证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价、竣工结算价的偏差范围,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09〕127号);云南省建设厅“云建标[2003]668号”文件——《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以及与之配套执行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与本工程造价咨询相适用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及政策性文件规定。

切实履行工程造价咨询的职责,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并按本项目合同规定的我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我方承诺将提供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作为重点项目,承诺优先配备专业人员,并保证项目优质高效地完成。为了保证委托方的利益,我方在此投标文件的中再次对本次投标的工作作出承诺:

1、履约承诺

(1)我方具有完全承担此工程造价的资质、资格和能力。

(2)我方在此次投标过程中无恶意串通、提价或者压价等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我方将全面履行在本服务方案中向业主所做出的所有承诺,无论是商务方面的承诺还是技术方面的承诺,包括要全面遵守我们提出的并经业主认可的“造价咨询方案”。

(4)我方承诺保持项目团队的完整,并有义务根据业主及工作要求进行相关人力资源的补充;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无法事先申请的情况,我方将及时通知业主并安排业主认可的替补成员。

(5)我方承诺具备本项目所需的行业资质要求,并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积极主动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6)我方承诺确保在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履行与业主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进度,服从业主的时间安排,不以任何理由影响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工作时间、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7)我方承诺按业主授权范围行事,不越权进行代理。

(8)我方承诺及时向业主通报服务事务的进展情况,并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我方接受因以上承诺未达的处罚。

(1)若发现我方人员不符合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格和能力,委托方有权随时通知我方予以撤换,我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2)若发现我方工作不符合造价工作规范,委托方有权对我方工作予以拒绝并要求重新实施,我方无条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原有计划的质量和工期目标完成。

(3)我方接受由于我方工作失误的原因造成的业主的损失,导致业主方不得不另行委托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产生的咨询费由我方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中扣除予以补偿,并认罚5000元/次。

(4)接受贵公司从审核误差率、审核报告错误频数及审核报告迟报三方面考核我公司,制订以上三个指标为准的考核指标,我方接受此类的考核。

(5)我方对于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质量偏差的责任人予以500-1000元/人次的处罚。

2、质量承诺

我司造价咨询业务一贯奉行“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遵循“严谨规范、客观公正、高效准确、服务建设”的质量方针,我方承诺在提供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我行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要求。

(1)人员资格。我行保证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专业人员均做到持证上岗,全部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建委颁发的预算员岗位证书,保证参与项目的每一个人员均具有与其承办工作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2)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检验程序。我公司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须按照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履行严格的检验程序,每一份成果文件均要经过承办部门负责人、分行造价咨询中心技术管理专职复核人和中心主管副总经理的三级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签发正式的成果文件。

(3)本项目项目部内控制度。承担本项业务的项目部,根据我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业主的要求和工作流程,建立一套适合工作特点的管理制度,指导项目部开展业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工作质量,包括: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并实行廉洁公正考核制度、复核审批制度、工作内部例会制度、资料整理制度等。

(4)认真编制审核实施方案,并经贵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被审核单位名称、编制依据、审核方式、审核目的、范围、审核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审核组成员及分工、审核重点、审核风险评估以及应注意的问题、对以往审核成果的利用等。

(5)审核组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做到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对问的实质和产生的影响应予以充分揭示,并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

(6)在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对重要问题必须附被审核单位对问题的说明并加盖公章,正式报告必须附对审核报告的意见反馈书。若遇与被审核单位(审核对象)对审核报告有不同意见时,接受由招标方协调处理。

(7)在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前,须与贵公司进行交换意见。

(8)项目审核完成后负责建立审核档案,做好资料清点工作,并按贵公司要求提供审核底稿备查。

(9)接受贵公司从审核误差率、审核报告错误频数及审核报告迟报三方面考核我公司的业绩。

公司承诺:在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过程中,若因公司方面原因(包括业务水准、服务态度、职业道德、人力投入等诸方面)而未达业主的预定目标或效果,公司愿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如下:

(一)若我方提供的各专业造价控制审核文件出现重大偏差造成损失的(《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 [2009] 127号),处以合同价款两倍的罚金并承担拟补工作,尽力减低损失。

(二)受托人或其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或与第三人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全部咨询费用外,乙方或其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招标阶段成果文件有严重偏差(清单用错、工程量计算错误严重、材料价格漏计、不按编制依据及相关文件要求)或严重不满足质量承诺,不按专家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不按规定期限完成成果文件修改的,不服从监督管理的,不主动与设计、建设方、监督机构接洽的,擅自修改成果文件的,将不予以支付余额的10%,同时委托人有权将与受托人直接解除合同关系,因此造成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四)成果文件修改完成后,资料不完善,成果报告不详实的,如有再次修改配合不到位,将扣除10%的支付款,同时委托人将向受托人提出警告,造成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五)结算资料不完整,结算偏差严重或严重不满足质量承诺,审批资料签字盖章的,不限期改正的将不支付15%,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六)结算资料完善,结算偏差合理但不满足质量承诺,不主动改正的,在监督机构下达整改意见后完善,达到结算报送要求的不支付5%,造成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七)造价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情况,每分发现一次,处于违约金5000元,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八)结算成果提供评审单位进行二次结算审计的过程中,咨询人应积极配合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而次审核的结果确认工作。若不积极配合将限期改正,并扣罚咨询费的10%。

五、工作期限承诺和保证措施承诺书

(1)各阶段工作完成周期如下:

a)工程设计概算,自收到完整设计施工图纸,15日历天内完成并提交成果文件(包括配合拦标价审核单位的审核工作);

b)拦标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自收到完整设计施工图纸,25日历天内完成并提交成果文件(包括配合拦标价审核单位的审核工作);

c)竣工结算阶段,自接工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结算报告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工作;

(2)如委托方对完成时间有特殊要求,我方将尽全力配合委托方完成工作任务。

(3)根据第(3)项的承诺工作日,如我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审核周期内完成委托项目的造价咨询任务并向委托人提交造价文件,则我司按如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延迟一天,每日按1000元逾期赔偿金接受委托单位的处罚,累计计算不超过合同总价35%;

②、延迟一周后,每日按1500元接受委托单位的处罚;

六、廉洁管理措施及承诺

为了保障服务质量,防止不正之风,我公司将在参与本工程的咨询工作过程中就,对服务团队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杜绝违法违纪,损害业主利益的现象,做出承诺如下:

(1)我方承诺严格执行“七行一同”党组下发行的《关于金融系统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的意见》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严格自律、遵纪守法。因此特对我方的工作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不得利用职 权和工作之便,为本人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本工程的利益发生关联交易。

◆不得接受投标人或承包商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得接受投标人或承包商提供的娱乐、健身、餐饮消费及其他任何服务。

◆不得向有关利益人提供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与投标人或承包商的往来,应当在公司规定的工作场所进行,避免发生私下交往。

(2)请委托方在我方参加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廉洁自律的承诺,对我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监督我方的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发现问题,请委托方及时向我行造价咨询管理部门或纪检部门进行通报,我行有关管理部门也将定期对项目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我方承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相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不收贿赂,不以委托方提供的涉及企业机密的数据、文档、资料等信息换取任何自有利益。

(4)我方承诺在合作过程中,对于涉嫌故意或无意泄露甲方机密,将委托方提供或委托的任何资料用于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场合,或因操纵不当引起委托方利益损失的我工作人员,严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

(5)我方承诺对因我方失误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依合同内违约责任中的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